深圳市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办法
发布时间:2013-04-07 13:58         浏览:

    第九条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鉴定专家库,专家库的医疗鉴定专家从具备下列条件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中聘任:
    (一)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熟练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专业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
    (四)身体健康。
    医疗鉴定专家由符合上述条件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本人申请并经所在单位推荐,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考核聘任。医疗鉴定专家聘期二年,期满可连续聘任。
    第十条 医疗鉴定专家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有关劳动能力鉴定的规定和标准,客观、独立地对被鉴定人进行医学鉴定,提出鉴定意见;
    (二)负责劳动能力鉴定的医学咨询、解释和指导;
(三)协助和参与鉴定业务培训工作。
    第十一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和医疗鉴定库的鉴定专家履行职责可以获得适当的报酬。
    第三章 鉴定程序
    第一节 申请和受理
    第十二条 因工伤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应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按下列规定的期限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一)医疗终结前已经作出工伤认定的,应当在医疗终结后三十日内提出申请;
    (二)医疗终结后作出工伤认定的,应当在作出工伤认定后三十日内提出申请;
    (三)申请旧伤复发鉴定的,应当在病情发生后治疗终结前提出。
    申请因病致残或非因工致残的等级评定和其他鉴定的,按照相关规定的时限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一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第十四条 申请人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应当同时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十五条 申请人申请鉴定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供鉴定所需的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为被鉴定人的,提供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一份;申请人为工伤职工近亲属的,还应提供近亲属关系证明;申请人为单位的,应提供单位设立批准文件和复印件一份(加盖单位公章),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以及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加盖单位公章);
    (二)被鉴定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验原件);
    (三)门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经诊治医院核准的住院病例或者手术记录复印件一份(仅住院病人提供);
    (四)各项检查报告原件;
    (五)疾病诊断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须提交的其他材料。
    因工伤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还需提交工伤认定书原件及其复印件一份。
    第十六条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或者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委托的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登记,并根据申请材料进行资格审查,材料齐全的,应当当场受理并发给劳动能力鉴定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即一次性书面告知其补齐材料。
 但对申请第三条 第(一)项劳动能力鉴定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方可受理:
    (一)被鉴定人或其近亲属提出申请的,被鉴定人应已满最短工伤医疗期且病情相对稳定;
    (二)用人单位单独申请的,被鉴定人应已满最长工伤医疗期且病情相对稳定。
    第二节 鉴定专家组的组成